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(市)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› 第2條

直轄市縣(市)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

直轄市縣(市)建築師懲戒委員會(以下簡稱建築師懲戒委員會)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首長兼任,委員六人至十人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首長聘派之。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。
AI 白話解釋
← 第1條看 直轄市縣(市)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3條 →
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