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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縣(市)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

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為辦理會議紀錄及建築師懲戒案件登記,統計暨其他日常會務,置秘書一人,助理員若干人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人員調兼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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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