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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自治法 第9條

市民之權利如下: 一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。 二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、社會福利事項,有依法享受之權。 三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、複決之權。 四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。 五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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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