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› 第8條

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
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由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,承主任委員 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,置副總幹事一人或二人襄助之。 兼任之總幹事、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。
AI 白話解釋
← 第7條看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9條 →
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