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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1條

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,得以辯論方式 為之,其規則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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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