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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12條

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辯論時,應設置下列人員: 一、主持人:由本會推派委員擔任。 二、發問人: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。 三、計時員:由本會指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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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