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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4條

電視政見發表會每場或每時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。 每一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,每場至少十五分鐘。 電視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,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,二輪 發表政見之時間相同,每一輪時間至少十二分鐘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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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