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› 第5條

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5條

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。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,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,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,依候選人簽到順序 舉行抽籤,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,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,經抽定 之順序不得變更。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,而不參加抽籤時,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,候選人 不得異議。
AI 白話解釋
← 第4條看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→
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