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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14條

社員社不得以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權,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 金額。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,抵銷其對於本聯社或其他社員社之債 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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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