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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13條

社員社認購社股分□次繳納,但第一次所繳股款,不得少於所認股金總額 四分之一。 前項社員社欠繳之社股金額,本聯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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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