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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16條

凡受讓或繼承社員之社員社,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,受讓 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,應適用第七條第八條規定,加入本聯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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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