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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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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18條
代表大會為本聯社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代表組織之,代表之名額,依各 社員社所屬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。 前項代表,由本聯社社員社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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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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