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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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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19條
理事會由理事□人 (至少三人) 候補理事□人 (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二 分之一) 組織之,監事會、由監事□人 (至少三人) ,候補監事□人 (至 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) 組織之,理事、候補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監 事,均由代表大會中選舉之,理事會,監事會並各設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 監事分別推選之。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□年 (一至三年) ,監事之任期為一年,均得連選連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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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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