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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
› 第22條
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2條
代表大會職權如左: 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、評議員。 二、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 三、通過預算、決算及業務計劃。 四、通過社員社之入社、出社。 五、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。 六、規劃社務進行。 七、處理理事、監事、評議員之提議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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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條 →
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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