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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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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3條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一、擬訂業務計畫。 二、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。 三、聘任職員。 四、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。 五、調解社員間糾紛。 六、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。 七、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 八、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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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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