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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7條

本聯社在區 (重要縣市) 所設辦事處,得各設主任一人,助理員、見習生 若干人,依本聯社章程及理事會之決議,辦理各項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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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