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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6條

本聯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主任一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 任用之,受經理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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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