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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29條

理事、監事、評議員、各種委員會,皆屬義務職,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, 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,惟理事兼經理及經理以下其他職員,得酌支薪給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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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