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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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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0條
本聯社出席省 (全國)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,於本聯社代 表大會推選之,其任期為一年,但出席省 (全國) 聯合社之代表,被選為 職員時,以省 (全國) 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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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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