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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4條

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,得另以章程,將本聯社業務範圍,分為若 干區,分別舉行代表大會,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,出席於全體代表大 會。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,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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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