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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、縣、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第33條

代表大會開會時,以理事主席為主席,理事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主席為主 席。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,由監事主席為主席,評議員召集大會時,由評議員公 推一人為主席。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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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