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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條

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,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,紿省縣公職候選 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,得被選為省參議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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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