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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4條

省政府於編製選舉人名簿時,應編製候選人名簿。 選舉人名簿及候選人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,應於十五日前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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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