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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19條

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無效。 一、不依式書寫者。 二、夾寫他事者。 三、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。 四、不宜製發之選舉票書寫者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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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