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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參議員選舉條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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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3條
當選人願否應選,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,逾期不答復者,視 為願應選,願應選者,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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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條 →
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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