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雷達法律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› 第11條

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11條

各省政府得依據本規程訂定施行細則,咨報內政部,轉呈行政院備案。
AI 白話解釋
← 第10條看 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全文第12條 →
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