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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10條

本規程施行後,各省政府應於兩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咨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 備案,各省中如因牲殊情形須暫緩實行者,亦應開明理由咨請內政部轉呈 察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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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