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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2條

省政府左列各廳處,應一律併入省政府公署內合署辦公。 一、秘書處。 二、民政廳。 三、財政廳。 四、教育廳。 五、建設廳。 六、保安處。 現在省公署辦公房屋,如尚不足以容納各廳處時,應於可能範圍內儘量併 入,至少須先併入民政廳及保安處,一面將公署改建擴充,各廳陸續加入 ,但無論已未併入,其辦公程序,概依本規程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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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