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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3條

現在一切直屬省政府之機關,除前條所屬各廳處及呈准行政院特許設置者 外,應分別裁併或量為縮小,改隸於主管廳處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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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