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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7條

省政府合署辦公後,應依左列各原則澈底改革: 一、各廳處及其所轄機關之組織暨各科股之職掌,應依現在實際之需要重 新劃定,厲行裁併。 二、省政府及各廳處之經費,應集中管理,其材料物品應集中購辦,其一 時不便完全集中者,亦應酌定項目範圍,先行集中其一部或大部。 三、省政府及各廳處之文書,應採科學管理方法,務期迅速縝密簡便,每 日每週文書之收發及承辦,除機密要件外,均應分類摘由統計列表互 送主席及各廳處長查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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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