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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第6條

省政府合署辦公後,各廳處呈擬之命令或處分,經主席判行,並以省政府 之名義發布後,如發覺有違背法令,逾越權限,或其他不當情形時,依左 列之提議,經省政府委員會之議決,仍得自行修正及分別停止或撤銷之。 一、依省政府主席之提議者。 二、依主管廳處長之提議者。 三、依其他廳處長或委員之提議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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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