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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警務處組織法 第3條

省警務處設處長一人,簡任,由內政部部長遴員提請任命,綜理處務,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全省各級警察機關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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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