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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警務處組織法 第7條

秘書、科長、視察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呈請,薦任科員由處長呈請省政府 核委,辦事員由處長委用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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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