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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(市)縣(市)勘界辦法 第1條

省(市)縣(市)行政區域之界線,應就左列情形勘定之。 一、地理之天然形勢。 二、行政管理之便利。 三、產業狀況。 四、人口分布。 五、交通狀況。 六、建設計畫。 七、其他特殊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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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