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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(市)縣(市)勘界辦法 第2條

省(市)縣(市)行政區域以山脈、道路、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,除有特殊情形外,依左列標準定之。 一、山脈之分水線。 二、道路、河川之中心線。 三、有永久性之關隘、堤塘、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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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