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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0條

懲罰定有期間者,自懲罰書送達被告之當日起算;以期間之末日為終止日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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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