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雷達法律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› 第11條

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1條

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施以被告數款之懲罰,同日執行之。 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,應記明事由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,分別執行之。
AI 白話解釋
← 第10條看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第12條 →
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