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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2條

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免予執行、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,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,始得為之。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、不再執行及終止執行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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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