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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6條

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,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,促進其遵守紀律。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,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,嚴禁體罰。 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,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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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