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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

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,應注意下列事項: 一、應檢查其身體、衣類及攜帶之物品。 二、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。 三、應分配之飲食、物品,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。 四、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。 五、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,不得無故縮短或限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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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