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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1條

短期票券交易商必須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,於六個月內收足資本,以現金 繳存於財政部指定之銀行,報請驗貨,並辦理公司登記及營業登記,俟財 政部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准營業。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收足資本報請驗貨者 ,原核准案自動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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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