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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5條

短期票券交易商擔任商業票據之簽證、承銷、保證或背書時,須業發行此 項商業票據之公司辦理徵信調查,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,憑以決定 其發行數額,並須對買賣該項短期票券之客戶提供該發行公司之公開說明 書。但發行此項商業票據經由金融機構保證者,得免得理徵信調查。
AI 白話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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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