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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6條

短期票券交易商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、政府債券、金融債 券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公司債存儲於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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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