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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3條

短期票券交易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,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之短期票券 ,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交易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。但該企業經由銀行承兌 或保證之票券,不予計算在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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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