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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9條

短期票券交易商應於每月終了,將其營業狀況及承銷、保證、背書、簽證 、買賣票券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,併同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書報請財政 部及中央銀行查核。每屆營業年度終了,並應將主要財務報告委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,提請股東大會通過後,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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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