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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4條

本規則所稱短期票券,係指國庫券、可專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及其 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。 前項所稱商業票據,係指依法登記之公司所發行之左列票據: 一、基於合法交易行為所產生之本票、銀行承兌匯票及前業承兌匯票經受 款人背書者。 二、為籌集短期資金而發行之左列本票: (一) 經金融機構保證發行之本票。 (二) 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短期票券交易商保證發行之本票。 (三) 經證券交易所審定列為第一類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,財務結構健全 ,並取得銀行授予信用額度之承諾所發行之本票。 (四)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、財務結構健全之公營事業所發行之本票。 (五)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、財務結構健全之證券金融事業所發行之本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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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