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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7條

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肆億元,並應一次收足。始可營業 。 前項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之最低資本額,財政部得視社會濟情況及實際需 要,報請行院核定修訂之。最低資本額經修訂後,如屬提高,財政部應函 告各短期票券交易辦理增資,並限期繳足;逾期不繳足者,財政部得限制 其業務項目及業務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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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