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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8條

銀行投資於短期票券交易商者,其投資額不得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 總額百分之二十五,其由二家以上銀行參加投資者,銀行之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該短期票券交易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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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