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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
› 第11條
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
清算交割銀行應設置投資人帳簿,記載下列事項: 一、投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或名稱、身分證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、住所或居所、表明為免稅單位之註記。 二、自有部位、附賣回部位、附買回部位、出質部位、質權部位及限制性部位。 三、短期票券之種類、數量及發行人名稱。 四、短期票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。 五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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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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