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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
› 第16條
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
發行人發行登記形式短期票券,應與受委託之票券商簽訂契約;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: 一、發行人名稱、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。 二、票券商名稱、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。 三、如有保證機構,其名稱、所在地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。 四、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種類。 五、發行金額。 六、發行日期。 七、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。 八、到期日。 九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 前項契約,票券商應自簽訂契約日起,至少保存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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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(開放資料)。AI 白話僅供理解,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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